加强广告监管 规范播放行为 净化荧屏声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7-12 浏览次数:70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广电部门以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新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为契机,严格依法监管,严处违规播放广告行为,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尽管杜绝了严重违规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播放夸大宣传以及用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等违规广告的现象。为坚决纠正此类问题,净化我市荧屏声频,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我局于近期向全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播出机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广〔2010〕 24 号)。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播出机构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广告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广告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通知》还要求全市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播放广播电视广告问题的播出机构,应对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